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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异地设置业余无线电台补充说明的函
浙信无函〔2005〕35号
各市无线电管理处 《浙江省业余无线电台设台管理暂行规定》已发布施行,现就该规定中第十二条规定中有关异地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问题说明如下: 异地设置业余无线电台包括省外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因举办活动等原因来我省设置临时业余无线电台;我省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因举办活动等原因到省外设置业余无线电台;本省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在设台地点以外的地区(包括省内或本市的其他地点)设置临时业余无线电台三种情况。 目前,省外业余无线电爱好者来我省设置临时业余电台均由相关省市无线电运动协会提交申请函,委托我省无线电运动协会协助到省信息产业厅办理临时电台执照。省内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在省内或省外临时异地设置业余电台多数未曾办理临时电台执照。考虑到执行本条规定将会遇到的一些问题,为切实规范无线电台站管理,同时发挥协会的作用,经与省无线电运动协会协商后决定按下列方式处理: 需到省外设置临时业余无线电台的,参照其他省的做法,由省无线电运动协会发函委托相关省(市)无线电运动协会协助办理。 需到省内其他市(一个或多个)设置临时业余无线电台的,由省无线电运动协会到省信息产业厅或活动所在地的无线电管理处办理临时设台手续。 需到本市其它地点设置临时业余无线电台的,由申请人直接到当地无线电管理处办理临时设台手续。领取临时无线电台执照后,方可投入使用。 当临时无线电台执照到期后,应按规定到浙江省信息产业厅或当地无线电管理处办理注销手续。 本函所规定内容执行期暂定至2006年6月底,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
二○○五年四月十三日
主题词:无线电 业余电台 说明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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