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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信息人民政府 专题会议纪要
【2004】38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八月二日 2004年7月22日上午,受王永明副省长委托,王小玲副秘书长主持召开会议,专题研究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航飞行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37号)精神,加强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管理,确保航空飞行安全有关事宜。郭金华、邓茂盛、黄建设、韩丰平以及省安全厅、工商局、广电居、质量技监局、安全监管局和民航杭州空管中心、驻浙空军等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会议听取了省信息产业厅关于我省整顿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工作、民航浙江监管办关于航空频率受干扰影响航空安全情况的汇报,并进行了研究和讨论。会议认为,去年以来我省在保护航空无线电频率专项整顿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由于无线电和航空事业的快速发展,电池环境日趋复杂,航空频率安全隐患还依然存在,航空飞行安全的形势仍然比较严峻,必须采取积极措施切实加强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保护,确保航空飞行安全。会议议定: 一、 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管理,确保航空飞行安全,对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建设“平安浙江”,维护经济发展、社会平稳大局,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要切实把航空无线电频率清理整顿工作作为“平安浙江”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明确职责、加强协作、形成合力、综合治理,一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责任心做好工作,确保万无一失。 二、 加强对各类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市场管理。各级政府以及工商、公安、质监等部门要积极支持无线电管理部门,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研制、生产、进口、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进行严密监控,严防航空专用频段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流入市场。同时,年底前完成对无线电发射设备、大功率无绳电话机和具有电磁波辐射的非无线电设备的生产及销售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从源头上控制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违规和非法使用行为的发生。 三、 广播电视部门要加强在用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坚决纠正擅自加大发射功率、更改技术参数、擅自设置无线电台(站)以及使用杂散辐射和互调干扰严重不合格设备等问题。 四、 做好机场净空保护和电磁波安全保护区建设工作。省内各民用、军用机场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对当地航空飞行安全工作要切实负起责任,从严管理,把航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要针对各地由于工业、科研、医疗等各类非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电磁波辐射对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产生干扰的安全隐患,加强对非无线电设备电磁波辐射的管理,按照机场周边5公里电磁波安全保护区的要求,对产生干扰的辐射源采取屏蔽、搬迁等措施,以净化机场周围电池环境。 五、 加强对业余无线电活动的管理。各级无线电管理部门要与体育、业余无线电运动协会等部门加强合作,对省内业余无线电台进行清查、清理规范业余无线电台的使用和管理,严防不法分子利用业余无线电台实施认为恶意干扰等问题的发生。 六、 建立航空无线电管理协调机制。各级无线电管理、航空管理部门要与通信管理、安全监督管理、公安、工商、质监、广电、驻浙部队等单位密切配合,建立健全信息通报和工作协作制度,研究制定净化机场电磁环境、确保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使用安全的措施,加快建立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协调管理的长效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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