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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台(站)设置、变更、停用、撤销

1、依据:《国家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条。

1)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领取电台执照。

2)无线电台(站)经批准使用后,应当按照核定的项目进行工作,不得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确需变更项目的必须向原批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无线电台(站)停用或者撤销时,应当及时向原批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2、申报条件: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2)工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术和操作资格;

3)必要的无线电网络设计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4)设台(站)单位或个人,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3、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包括单位或申请人的资格证明);

2)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

3)相关的技术资料申请表;

4)技术设计文件(设计报告中有关无线电通信技术部分);

5)台(站)周围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6)与现有(或建设中、规划中)电台的干扰分析报告;

7)无线电管理机构的频率批复文件;

8)部属单位或外省、市单位在本市设台的需提交有效证件(《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事先还应当经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9)设置简单无线电对讲机可不提交5)、6)、7)、8)项材料。

※申请设置:使用不属于某个卫星通信网的地球站,除应提交上述1)、2)、3)、5)项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1)法人资格证明;

2)卫星传输链路计算;

3)可使用相关卫星转发器的证明文件;

4)开展相关业务所需提供的其他文件;

〓台站变更〓

1)用户书面提出变更理由或有关文件依据;

2)所变更的有关技术参数;

〓台站停用、撤销〓

1)用户书面申请报告。

4、承办程序:

〓台站设置〓

1)受理、承办期限20个工作日;

2)频率初审;

3)设备测试;

4)网络台(站)的验收,正式发文频率使用期限,并办理台(站)执照。

〓台站变更〓

1)受理期限15个工作日;

2)实地审查;

3)验收、批复。

〓台站停用、撤销〓

1)受理期限15个工作日;

2)设备封存;

3)上缴原电台(站)执照;

4)收回原工作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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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C) 2004 浙江省信息产业厅温州无线电管理处
上次修改时间: 07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