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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台(站)设置、变更、停用、撤销 1、依据:《国家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条。 1)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领取电台执照。 2)无线电台(站)经批准使用后,应当按照核定的项目进行工作,不得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确需变更项目的必须向原批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无线电台(站)停用或者撤销时,应当及时向原批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2、申报条件: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2)工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术和操作资格; 3)必要的无线电网络设计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4)设台(站)单位或个人,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3、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包括单位或申请人的资格证明); 2)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 3)相关的技术资料申请表; 4)技术设计文件(设计报告中有关无线电通信技术部分); 5)台(站)周围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6)与现有(或建设中、规划中)电台的干扰分析报告; 7)无线电管理机构的频率批复文件; 8)部属单位或外省、市单位在本市设台的需提交有效证件(《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事先还应当经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9)设置简单无线电对讲机可不提交5)、6)、7)、8)项材料。 ※申请设置:使用不属于某个卫星通信网的地球站,除应提交上述1)、2)、3)、5)项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1)法人资格证明; 2)卫星传输链路计算; 3)可使用相关卫星转发器的证明文件; 4)开展相关业务所需提供的其他文件; 〓台站变更〓 1)用户书面提出变更理由或有关文件依据; 2)所变更的有关技术参数; 〓台站停用、撤销〓 1)用户书面申请报告。 4、承办程序: 〓台站设置〓 1)受理、承办期限20个工作日; 2)频率初审; 3)设备测试; 4)网络台(站)的验收,正式发文频率使用期限,并办理台(站)执照。 〓台站变更〓 1)受理期限15个工作日; 2)实地审查; 3)验收、批复。 〓台站停用、撤销〓 1)受理期限15个工作日; 2)设备封存; 3)上缴原电台(站)执照; 4)收回原工作频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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