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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及进行实效发射试验 1、审批依据:《国家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时,须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第二十九条,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其工作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有关无线是管理规定,并报国家和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 2、申报条件: 1)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2)有相关的无线电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一定规模的厂房、专用设备仪器和资金; 4)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无线电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5)研制、生产及实效发射试验的单位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3、申报材料: 〓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时须提交下列资料: 1)书面报告; 2)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申请表; 3)研制单位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4)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技术资料等。 〓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时须提交下列资料: 1)书面报告; 2)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申请表; 3)生产厂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能力、技术力量、质量保证体系等情况介绍; 4)该型号设备的产品说明书、技术手册、主要技术指标、技术性能及测试结果; 5)设备的清晰照片(包括整体及前后面板),结构尺寸及标牌; 6)由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认定的核测机构出具的该型号半年以内的核准测试报告。 〓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时须提交下列资料: 1)书面报告、进关的公函,公函中写明进口设备型号的核准证编号及核准代码、用途; 2)无线电设备进关申报表; 3)机电产品进口证明或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原件并留一副本存查; 4)进口有效合同原件并留一副本存查; 5)设备型号的核准证复印件; 6)如长期使用的须交电台执照或频率批件。 4、承办程序: 〓研制、生产: 1)受理、承办期限10个工作日; 2)现场审核; 3)初审上报。 〓进口: 1)受理、承办期限10个工作日; 2)审核; 3)上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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