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船舶电台呼号审批 1、审批依据:《国家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电台呼号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编制和分配,并由国家和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 2、申报条件: 1)符合《无线电台呼号管理规定》; 2)船舶电台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3、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 2)船舶证书(包括所用无线电通信设备型号、编号、使用频率、功率大小、数量等)。 4、承办程序: 1)受理、审核、电台呼号指配、办理电台执照、收费; 2)承办期限10个工作日。 |
|
如有关于本网站的问题或建议,请向zey@wzrm.gov.cn
发邮件。
|